DB22T 2438-2016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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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66FBEA6E25F40B20008A23B0012FDD4 |
文件大小(MB): |
0.2 |
页数: |
15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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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8-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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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B 04,备案号:49383-2016 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 22/T 2438—2016,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规范,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training management standard,2016 - 03 - 21 发布2016 - 05 - 01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22/T 2438—2016,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晓君、刘烨、张德录、何允华、于海霞、孙伟、于洋,DB22/T 2438—2016,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管理要求、培训要求、信息上传、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培训和管理,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新型职业农民 new occupational famers,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2.2,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new professional famers cultivate engineering,中央财政安排培训补助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的一项农民培训工程,2.3,培育管理机构 adminisfrative organization of occupational farmers cultivation,行政主管部门为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设立的内设机构,2.4,培训机构 training agency,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公办机构,3 管理要求,3.1 工作条件,3.1.1 机构,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管理机构,3.1.2 人员,应设置主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3.1.3 设施设备,应配备确保工作正常运作的场地、场所,并配有电话、传真、计算机和影像器材等办公设备,3.2 工作程序,3.2.1 认定培训机构,DB22/T 2438—2016,2,3.2.1.1 认定原则,遵循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3.2.1.2 认定条件,应满足如下要求:,a)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b) 具备基本的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c) 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d) 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3.2.1.3 认定程序,3.2.1.3.1 组织申报,培育管理机构依照认定原则,组织符合认定条件并自愿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机构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见附录A中表A.1,3.2.1.3.2 评审,培育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3.2.1.3.3 备案,培育管理机构将通过评审的培训机构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审批表》报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审核备案,3.2.1.3.4 公示,培育管理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类型)、培训时间、补助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3.2.2 制定培育对象遴选标准,应满足如下要求:,a) 年龄在 16 至55 岁之间;,b) 应具备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 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产业;,d)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5 倍~10 倍,3.2.3 分解培育任务,根据所认定培训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将培育任务进行分解,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任务分解,表》见附录B中表B.1,并按时报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构备案,3.2.4 监督管理,3.2.4.1 办班申请批复,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工作启动前向当地培育管理机构提交办班申请和专业教学计划,并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办班申请表》见附录C中表C.1,待批复后实施,DB22/T 2438—2016,3,3.2.4.2 办班现场核查,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期间,培育管理机构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到现场核查,并现场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现场核查表》见附录D中表D.1,3.2.4.3 年终检查验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培育管理机构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申请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检查验收表》见附录E中表E.1,4 培训要求,4.1 对象,4.1.1 由农民自荐、产业协会或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和培育管理机,构共同审核,确认培育对象,4.1.2 生产经营型培育对象填写《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信息采集表》见附录F 中表F.1,专业技能型,培育对象和专业服务型培育对象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见附录G,中表G.1,4.2 内容,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实际和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及服务领域需要,按照国家教育培训规范要求,设置,培训课程,确定培训内容,4.3 时间,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累计培训时间为15天;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累计培训时间为7天,4.4 计划,4.4.1 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年度培训任务数量及类型所制定的用于指导全年培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类型)、培训专业、培训形式、时间安排、培训教师和培训费用等,4.4.2 专业教学计划,根据培训专业设置,按照国家教育培训规范要求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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